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口 头 裁 定
笔录(2018)浙0402民初8934号
时间:2019年2月25日上午11:00
地点:本院民一(2)
审判员 :陈前
书记员 :王欢
当事人:
原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中山东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0641678706。
法定代表人:程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原告你今天来有何事情?
原告:我与被告嘉兴市总工会、嘉兴华伟建设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我要求撤回起诉(递交撤诉申请书)。
审:你诉状上写的是说诉求理由不明,是指什么意思?
原告:我觉得以这个诉讼请求来起诉,不大合同,想改一个来重新起诉。
审:是否是你经过充分考虑的?考虑清楚没有?撤回起诉的话,我们这个案子就结束了。
原告:考虑清楚了。我重新起诉过,以其他的案由来起诉。
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以上口头裁定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了。
审:以上裁定经当事人签名后即生效,本院不另制作裁定书。
原告:好的。
审:当事人阅笔录无误。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