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9财保3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鸿泰来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中路30号院2号楼1层107号。
法定代表人:卢永生,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龙,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涞源县泰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北韩路同升巷66号。
法定代表人:孙开泰,系公司经理。
申请人北京鸿泰来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涞源县泰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2020)冀0229财保3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涞源县泰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保定市涞源县支行账户00×××80中的220万元。申请人北京鸿泰来德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鸿泰来德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涞源县泰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涞源县泰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保定市涞源县支行账户00×××80中的220万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鸿泰来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志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贾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