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源县泰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涞源县泰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0民初1581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涞源县泰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北韩路同升巷66号。
法定代表人:孙开泰,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涞源县泰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9284元,减半收取计19642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保云
审 判 员  罗占杰
人民陪审员  李诗琪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