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5民初2562号
原告:厦门欣宏翔彩钢夹芯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凤山社区凤山西路59-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59497619X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喜翌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MA31R5T17B。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欣宏翔彩钢夹芯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喜翌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厦门欣宏翔彩钢夹芯板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以原被告双方拟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欣宏翔彩钢夹芯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欣宏翔彩钢夹芯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欣宏翔彩钢夹芯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宁 鑫
代书记员 ***
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