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20908号
原告:厦门互利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里71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51619664Y。
法定代表人:黄淑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湖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喜翌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城西路107号三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MA31R5T17B。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互利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喜翌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厦门互利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互利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对方已履行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互利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