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2802执3286号
申请人利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利川市公园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02011469023B。
法定代表人:毛昌勇,局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陈家坝办事处新兴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50075132U。
法定代表人崔炳禄,男,生于1950年7月9日,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住重庆市万州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利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鄂2802行审2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7月15日来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到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法人下落。
4、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债权尚余174255.00元未能实现。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2802执32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和新的执行线索时,可以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修贵
审判员 殷良平
审判员 曾德刚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姚乾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