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2826执异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办事处新兴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50075132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二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与重庆市万州区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州方正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万州方正公司对冻结其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5000××××6586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万州方正公司称,万州方正公司在本案中承担的是补充责任,需要在主债务人不承担、不能承担的情况下才能由补充责任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只有在其他被执行人履行不能时,才能够执行补充责任人的财产。参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主债务人启动了强制执行程序后,对能够执行的财产已经执行完毕,而债务未全部得到清偿,才能认为不能清偿,此时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在终结主债务人的执行后,才能对补充责任人进行执行,而本案中,尚未对主债务人穷尽执行措施且主债务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应当首先对主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变现处置,而不应对异议人采取执行措施,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强制执行(2020)鄂2826执988号执行裁定书;对冻结重庆市万州区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账户5000××××6586提出异议。
***、***称,万州方正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提出过一次执行异议,现在再次提出执行异议,应当予以驳回。认为主责任人财产明显不足,咸丰县人民法院冻结承担补充责任人的帐户等同于保全帐户资金,拟为执行采取的程序性措施,不是实体处分,申请执行人已为诉讼、执行提供保函担保,又提供4万元现金,为因冻结造成财产损失承担责任,咸丰县人民法院冻结重庆市万州区方正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5000××××6586帐户是合法的,不能解除冻结,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100条规定,请驳回异议人的申请。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重庆市万州区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本院4月6日收到)。
本院认为,重庆市万州区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返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万州区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易 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