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某某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2826执异4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办事处新兴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50075132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男,195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男,195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本院在执行***、***与重庆市万州区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州方正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万州方正公司对我院冻结其在我院涉案资金往来账户资金301807.91元的措施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不予执行(2020)鄂2826执恢68号执行裁定书,并解除申请人在咸丰县人民法院涉案资金往来账户资金301807.91元的冻结。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万州方正公司称,首先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已书面撤回执行申请,咸丰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1)鄂2826执恢68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2021)鄂2826执恢6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继续对异议人的财产采取冻结措施没有实施依据。其次,异议人在本案中承担的仅是补充支付责任,需要在主债务人不承担、不能承担的情况下才能有补充责任人责任承担。被执行人***所有的重庆市万州区、咸丰县的房屋、重庆市万州区五桥上海大道151号2**401号、***的小产权房等均可以采取执行措施。应当首先对首责任人的财产进行变现处置,予以分配。如果分配后不足以清偿债务,才可以确定补充异议人应当承担的财产数额予以执行。再者,咸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2826执恢68号执行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明显是诉前财产保全的规定,并无法律依据在执行过程中对补偿责任人直接进行执行的规定,且在异议人执行异议成立后,立即再次采取新的执行措施,明显无事实依据。 本院查明,(2021)鄂2826执恢68号执行案件于2021年9月27日裁定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第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重庆市万州区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的时间是2021年10月21日,而(2021)鄂2826执恢68号执行案件于2021年9月27日已裁定终结执行。异议人在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执行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市万州区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童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