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2826执恢68号之二
申请人:***,男,196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申请人:***,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男,195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办事处新兴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50075132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幸奠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咸丰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作出(2019)鄂2826民初17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本案本次执行申请,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咸丰县人民法院(2021)鄂2826执恢6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