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万州区黄柏乡沙田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1民初4402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0510130983,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810030221,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黄柏乡沙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黄柏乡沙田村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101ME1680774X。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910088889,一般代理。 第三人:重庆市万州区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办事处新兴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50075132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黄柏乡沙田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申请追加重庆市万州区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黄柏乡沙田村村民委员会及第三人重庆市万州区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691元,减半收取计484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 某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娟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