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桂0302执恢11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钢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年。
关于申请执行人贵州钢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秀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新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贵州钢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新年陆续向申请人给付执行款,双方于2019年10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新年一次性给付申请人7万元,贵州钢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放弃剩余未执行部分。被执行人*新年于2019年10月17日向贵州钢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7万元。
本院认为,(2009)秀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贵州钢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720元已由被执行人*新年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秀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