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民初255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D。
法定代表人:吕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4年1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武安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钢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桃溪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X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钢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何亮
审判员张荣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