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海月照明有限公司

某某、海宁市海月照明有限公司、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81民初3660号
原告:吴云琴,女,199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之章、王慧升,广东国晖(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市海月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袁花镇谈桥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10968331B。
法定代表人:朱学文,执行董事。
被告:金家龙,男,195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云琴诉被告海宁市海月照明有限公司、金家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云琴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云琴撤回对被告海宁市海月照明有限公司、金家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吴云琴负担。
审判员  金仁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渊
书记员陈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