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中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宜兴市中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282民初12477号
原告:***,男,1969年3月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继丰,宜兴市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宜兴市中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巷头东路四里桥西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12186E。
诉讼代表人:蒋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敏、孙肖薇。
原告***与被告宜兴市中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继丰,被告中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中远公司结欠***的劳务费100363元属职工债权优先受偿;2、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苏0282民初799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中远公司结欠其劳务费100363元。2020年3月中远公司因经营不善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宣告破产,2021年8月,其收到中远公司管理人作出的债权初步审核告知函,认为中远公司结欠其的劳务费为普通债权。其与中远公司的关系仅是为中远公司承揽的工程组织农名工进行施工,相应的施工资料均由中远公司提供,两者之间系纯粹的劳务工资关系,结欠的劳务费也就是结欠的民工工资。中远公司结欠的企业工人工资和结欠其的劳务费,不过是法律关系不同而已,从本质上讲,两种款项的基本性质是一致的,都是人工工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信原则,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工人工资属优先债权,劳务工资却被认定为普通债权,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中远公司辩称:***在申报债权时,共申报了3笔债权。其中一笔为职工债权,且经过仲裁程序,但本案案涉的债权***并未纳入职工债权一并仲裁,因为其自身对该债权也认为不属于工资。如果认为是工资的话,***也应通过仲裁确认,而非经法院起诉进行调解。***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债权属于工资,民工工资仍属于工程款范畴,仅凭调解书不能直接认定为职工债权。
当事人双方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8日,***起诉中远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出具(2019)苏0282民初799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中远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前支付***劳务款100363元。
2020年3月17日,本院受理中远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辰庚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后***向管理人申报债权369347.5元,其中工程款267716.5元、劳务费101631元,管理人认定该369347.5元债权为普通债权。
审理中,***陈述,其受中远公司委托组织民工干活,公司发放的民工工资其全部发给工人,其没有从中抽成,中远公司没有活干时,这些工人就到其他工地上干活。本案主张的100360元全部是中远公司结欠的人工工资。
上述事实,由***提供的债权初步审核告知函、民事调解书,中远公司提供的欠条、证明及附件、民事裁定书、决定书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职工对管理人所列的职工债权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保险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的补偿金,应当优先于税款、普通债权等予以清偿。本案中,***主张的债权系组织人员为中远公司进行施工所产生的债权,并非是***基于与中远公司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职工债权,故***主张其对该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金 晶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范秋雨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