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再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宜兴市中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巷头东路四里桥西南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12186E。
诉讼代表人:蒋敏。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女,1971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叶,江苏孟元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宜兴市中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市政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苏0282民初797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于2021年1月12日裁定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中远市政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远市政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兴市中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审判长 史 芳
审判员 高 峰
审判员 杭旭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赵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