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2134号
原告:**,男,1993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慰祖,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1月21日生,汉族,江苏省宜兴市。
被告:宜兴市阳羡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洛涧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73905771。
负责人:范洪,该公司经理。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南河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79462174J。
负责人:谢云飞,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宜兴市阳羡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 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丁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