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2民初5139号
原告:詹重发,男,1954年5月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张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5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宜兴市阳羡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洛涧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7390577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永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79462174J。
负责人:*云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詹重发与被告***、宜兴市阳羡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詹重发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詹重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詹重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詹重发负担。
审判员孟理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蒋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