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黑监民监字第31号
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浙江春光名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鸿达路以**路。
法定代表人:王建明,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男,1977年生人,汉族。
原审原告浙江春光名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0日作出(2009)鸡商初字第23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20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黑检民(行)监(2014)23000000140号民事抗诉书,以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璞
代理审判员 张劲松
代理审判员 贾向莹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余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