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春光名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春光名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9民初19232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介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亚萌,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春光名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410187267,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春潮路7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春光名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春光名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浙江春光名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6元,减半收取558元,由**负担。
审判员  茹华丽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富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