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春光名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拱民二初字第551号
原告:浙江春光名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春潮路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凡尔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祥符镇花园岗街218号。
法定代表人:骆金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春光名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凡尔顿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凡尔顿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春光名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货款245796元,于2008年7月10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5217元,减半收取计2608.5元,保全费1870元,共计4478.5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2239.25元,被告凡尔顿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2008年7月10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浙江春光名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金 炼
二00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代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