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春光名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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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 |
主办单位及拟稿人: 民二庭 袁正茂 2008年4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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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杭民二终字第189号 |
共印25份 |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春光名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春潮路7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兴华、张勇海,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杭州龙泽家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彭埠镇建华村工业区三区128号。
法定代表人:陈青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培伟,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春光名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龙泽家私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07)江民二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诉人浙江春光名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被上诉人杭州龙泽家私制造有限公司加工款153027元,被上诉人杭州龙泽家私制造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浙江春光名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违约金7300元,二项相抵,上诉人浙江春光名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应支付被上诉人杭州龙泽家私制造有限公司加工款145727元,于签收本调解书之日付清。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5674元,由被上诉人杭州龙泽家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4799元,由上诉人浙江春光名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473元,减半收取为5236.5元,由上诉人浙江春光名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悦琴
审 判 员 袁正茂
代理审判员 黄江平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OO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倪知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