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73民初1010号
原告: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湘江道2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圆,河北瀛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
被告:河北健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兴安大街222号方亿科技园B区2号楼4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健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健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健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杨钊
审判员宁勃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