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绿色家园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等中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民辖终1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湘江道251号。
法定代表人:李玉国,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男,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主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绿色家园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卫星路477号卫星路商住小区1栋5层1单元502室。
法定代表人:段小辉,新疆绿色家园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新疆华宇创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南昌路9号德锦永盛综合楼1号楼1611室。
法定代表人:张新辉,新疆华宇创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吕瑞洪,男,1968年2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上诉人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绿色家园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新疆华宇创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吕瑞洪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3民初129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新疆绿色家园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依据与我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向我公司提起诉讼,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并不涉及新疆华宇创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吕瑞洪,新疆绿色家园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与新疆华宇创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吕瑞洪有合同关系或权利义务关系。新疆绿色家园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将新疆华宇创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吕瑞洪列为被告,就是为了规避合同纠纷原告就被告的管辖规定。据此,本案应当由与我公司注册地的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新疆绿色家园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新疆华宇创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辖区。新疆绿色家园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选择在本案被告之一的新疆华宇创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的辖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新疆华宇创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吕瑞洪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应由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在实体审理中予以认定,不属于管辖权异议案件审查范畴,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审查。综上,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对原裁定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惠  君
审判员 武  一  飞
审判员 帕提古丽马合木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丹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