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汇雍博商贸有限公司、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民辖终1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113U。
法定代表人:李玉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汇雍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R467。
法定代表人:苟海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汇雍博商贸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328民初6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当,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且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为上诉人注册地,即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因此本案应由河北省石家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纠纷为中介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案涉《合作协议》载明内容及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案涉合同履行地为宝鸡市千阳县。据此,上诉人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及被上诉人住所地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享有管辖权,被上诉人向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宪
审 判 员 刘宏
审 判 员 马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沛
书 记 员 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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