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汇雍博商贸有限公司、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28执27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汇雍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虢十路3号院盛世广场19幢1**120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湘江道25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陕西汇雍博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千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328民初6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完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收入403679元或者相当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景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