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523民初638号
原告:东营市鸿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7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348918170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职工宿舍。
被告: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裕华区湘江道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436311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职工宿舍。
原告东营市鸿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2024年2月21日,原告东营市鸿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营市鸿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27元,减半收取计613.5元,由原告东营市鸿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