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上海三菱电梯特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226民初4317号之一

原告:***,农民。

委托代理人:***,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农民。

被告:***,居民。

被告:宁波市上海三菱电梯特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科技园区江南路599号1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宁波市上海三菱电梯特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5300元,财产保全费3920元,合计9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邬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