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204民初1218号
原告:铜川易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耀州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人,系原告公司职工。
被告:铜川市耀州区绿荫休闲健康会所。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铜川易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耀州分公司与被告铜川市耀州区绿荫休闲健康会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铜川易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耀州分公司虽然提供了铜川市耀州区绿荫休闲健康会所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铜川市耀州区绿荫休闲健康会所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决定由**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2018)陕0204民初1218号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 敏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