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91民初5852号
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舜耕路20号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EJG395C。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银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济南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0690号融创中心B栋22楼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CEXJ78F。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经十路199号港沟街道办事处院内西侧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DHD0618。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合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东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60170152U。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融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街道贤文花园(南区)3号楼北侧沿街二层商铺0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EWDP717。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济南融创置业有限公司、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合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融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