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321执124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济南义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茂岭山2号路华润置地广场7号楼1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MA3QWY0Y1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合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东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60170152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路199号港沟街道办事处院内西侧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DHD061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济南义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合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0321民初28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合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原告济南义和商贸有限公司票据款254047.04元、截至2022年6月23日利息33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山东合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以254047.04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连带支付原告济南义和商贸有限公司自2022年6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2元,由原告济南义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元,由被告山东合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连带负担2558元;案件申请费1792元,由被告山东合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因山东合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济南义和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258397.0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3年5月2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2023年5月18日,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网络资金,2023年5月19日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工商总局、车辆、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除此之外,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线索。
3、2023年6月5日,本院前往桓台县车管所,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合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CU××**、鲁CM××**、鲁CZ××**、鲁CP××**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3年6月5日至2025年6月4日止。
4、2023年5月18日、5月19日、8月4日、8月30日多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一直未有财产进项。
5、2023年8月3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山东合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
6、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多次采取的财产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是否公告悬赏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公告悬赏,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尚有部分未履行标的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委托函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依职权穷尽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及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