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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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811财保507号
申请人:山东国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MKG38XK,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冠亚星城E公寓01单元2121号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峰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MA3MY9TP1Q,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唐冶街道绿地汇中心14号楼102-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合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60170152U,住所地:桓台县果里镇东边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济宁毅德北创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M87N280,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豪德商贸城C区4街1栋0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国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峰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合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济宁毅德北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其他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峰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合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济宁毅德北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