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3民终41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路199号港沟街道办事处院内西侧103室(送达确认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DHD061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义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兴济佳苑2号楼2单元1802室(送达确认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MA3QWY0Y1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东合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东边村(送达确认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60170152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义和商贸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山东合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22)鲁0321民初2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立案后,经当事人同意,依法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并明确表示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