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321执保2005号
申请人:济南六福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西路983号4-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751779801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合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果里镇东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60170152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融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街道贤文花园(南区)3号楼北侧沿街二层商铺0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EWDP71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高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绣水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MA3PN0CY5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济南六福氟化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合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融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济南高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经本院审查,于2022年10月18日作出(2022)鲁0321财保444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合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融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济南高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