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83执异79号
异议人(被申请人):平度市蓼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平度市蓼兰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283005170842X。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代理人:***,蓼兰镇财政所负责人。
申请人:营口德昌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大石桥沿海新兴产业区石北大街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82781645513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况宗昕,山东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代理人:***,山东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营口德昌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平度市蓼兰镇人民政府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平度市蓼兰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度市蓼兰镇人民政府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窦在强
审判员*刚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恩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