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鲁0283民初3369号
原告:营口德昌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大石桥沿海新兴产业区石北大街北侧(原大石桥市金桥管理区岳州村敬老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82781645513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况宗昕,山东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度市蓼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平度市蓼兰镇人民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283005170842X。
负责人:***,职务: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系被告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营口德昌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度市蓼兰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营口德昌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1619499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经青岛博信招标有限公司以公开招标方式成为政府采购成交供应商,于2016年5月份,原告开始为被告供货,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2016年农村改厕专项装置采购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双翁厕具20000套,单价483元/套,总金额9660000元。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后,被告一直未将货款如数支付给原告,现尚欠1619499元未付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平度市蓼兰镇人民政府辩称,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已经将改厕工程承包给了青岛江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青岛昊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告与二施工单位之间进行结算,原告给二公司提供了多少套厕具,被告不清楚,原告应当向二公司主张权利。经核实,原告在供货的过程中,因供货不及时,造成了施工方经济损失,二施工方明确表示保留诉权。被告支付给原告款项是根据二施工单位提交的申请而代付的款项,并不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平度市蓼兰镇人民政府欠原告营口德昌环卫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619499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1619499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被告平度市蓼兰镇人民政府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对上述欠款及利息被告平度市蓼兰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31日前付给原告营口德昌环卫设备有限公司600000元及该600000元的利息,被告平度市蓼兰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付给原告营口德昌环卫设备有限公司500000元及该500000的利息,余款519499元及该519499元的利息被告平度市蓼兰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6月30日前付给原告营口德昌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上述每期应付款(含利息)如被告有任何一期应付款项逾期未付清,则视为全部应付款项已到期,且原告营口德昌环卫设备有限公司有权以扣除已付款后剩余的未付款为标的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9375元,减半收取9687.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687.5元,由被告平度市蓼兰镇人民政府负担,于2019年12月31日前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