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83执异82号
案外人:***,男,1949年2月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案外人:***,男,1956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案外人:***,男,1962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案外人:马书山,男,1947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申请人:营口德昌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大石桥沿海新兴产业区石北大街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82781645513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平度市蓼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平度市蓼兰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283005170842X。
法定代表人:***,镇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营口德昌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平度市蓼兰镇人民政府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马书山因本院冻结平度市蓼兰镇人民政府财政所账户存款5万元,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马书山共同称,2019年8月7日平度市××人联合会将该款汇入平度市蓼兰镇人民政府的银行账户青岛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蓼兰支行9020102505742050000764账号5万元,该款项是我们四人的危房改造款,每人12500元,是我们××人的专项资金,应归我们所有,而非平度市蓼兰镇人民政府的存款。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中止对2019年8月7日平度市××人联合会向平度市蓼兰镇人民政府汇款5万元的执行。
申请人营口德昌环卫设备有限公司称,四案外人并非同一村集体成员,不应当合并申请。四案外人应当分别提起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可根据所诉内容、涉案标的及案由决定是否应当合并审理,而非案外人来决定是否能够合并申请执行异议。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专用资金应当设立专用账户,否则,我公司有理由相信这是一般的往来资金,人民法院可以扣划、冻结。根据资金占有与相统一的原则,被申请人出具账户应视为其对涉案款项拥有支配权,其与村民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无关。另外从涉案账户查封的日期看,也远远早于涉案款项支付到涉案账户的日期,且平度市××人联合会给被申请人的支票,并没有特定支付到哪一个账户。平度市××人联合会出具的证明没有经办人的签字及联系方式,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不应当采纳该份证据。综上所述,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不应成立,法院查封合法合据,程序正当,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
被申请人平度市蓼兰镇人民政府称,平度市蓼兰镇人民政府对上级拨付到镇财政所的专项资金,只有监督、管理的权利,账户内的资金并不全部归镇政府所有,镇政府对专项资金没有支配的权利。平度市××人联合会通过市财政拨付到镇财政所账户内的资金5万元,是分配给四案外人的危房改造款,不是镇政府的资金。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属实,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中止对平度市××人联合会汇入平度市蓼兰镇人民政府账户存款5万元的执行。
经审查查明,2019年5月22日本院作出(2019)鲁0283民初336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平度市蓼兰镇人民政府存款170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2019年6月18日本院冻结平度市蓼兰镇人民政府下属的平度市蓼兰镇财政所在青岛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蓼兰支行9020102505742050000764账号存款170万元,实际冻结313.60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6月18日至2020年6月17日。冻结后,账户变动情况如下:2019年6月21日结息2592.26元,余额2905.88元,2019年8月8日从平度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存入50000元,余额52905.88元,2019年8月30日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平度市供电公司平度市工商银行38×××77账户转账存入80万元,账户余额为852905.88元。
同时查明,2019年1月22日平度市××人联合会下发《关于做好2019年度农村贫困××人危房修建工作的通知》平残联(2019)1号,计划为43户农村贫困××人修建房屋,其中蓼兰镇为4人,即本案的四位案外人。***、***、***、马书山均为××人,持有《××人证》,所拟批的项目为:新建××人安居工程,金额每人2.5万元,修建面积为每人60平方米。2019年8月8日9时58分34秒平度市××人联合会从平度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存入平度市蓼兰镇财政所50000元,平度市××人联合会出具证据证明拨付给平度市蓼兰镇财政所的50000万元为4户××人家庭实施危房改造资金,平度市蓼兰镇××人联合会提交的2019年××人安居工程预付款分配表记载***、***、***、马书山每人12500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其中第(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劵,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第(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本案中,本院冻结的账户为平度市蓼兰镇财政所,而非平度市蓼兰镇人民政府。平度市蓼兰镇财政所资金账户,虽由平度市蓼兰镇人民政府对财政拨款和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但对财政所账户内的资金并非全部享有所有权,这是由镇财政所的功能和性质所决定的。***、***、***、马书山提交的《××人证》、平度市××人联合会文件和证明以及平度市蓼兰镇××人联合会提交的2019年××人安居工程预付款分配表,证明了2019年8月8日9时58分34秒从平度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汇入平度市蓼兰镇财政所的50000元资金,为***、***、***、马书山应分得的危房改造预付款。***、***、***、马书山要求对其冻结的50000元危房改造预付款中止执行,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应予支持。申请人营口德昌环卫设备有限公司要求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平度市蓼兰镇人民政府要求中止对平度市××人联合会汇入平度市蓼兰镇人民政府账户存款5万元的执行,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9年5月22日作出的(2019)鲁0283民初3369-1号民事裁定书对2019年8月8日从平度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汇入平度市蓼兰镇财政所在青岛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蓼兰支行9020102505742050000764账户50000元房屋改造补偿款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恩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