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德昌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与荣成市城市供排水管理处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8-02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证保6号
申请人营口德昌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左俊杰,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荣成市城市供排水管理处,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
申请人系名称为”节水直通式座便器”(专利号:ZL200820014342.9)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申请人在起诉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涉嫌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相关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涉嫌侵害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相关侵权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申请人作为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有权在起诉前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荣成市城市供排水管理处涉嫌侵害”节水直通式座便器”(专利号:ZL200820014342.9)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相关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颜峰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孙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