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德昌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营口德昌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平度市蓼兰镇人民政府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83执异81号
案外人:平度市蓼兰镇***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闵敏,村主任。
案外人:平度市蓼兰镇南荆家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案外人:平度市蓼兰镇*家礼府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案外人:平度市蓼兰镇南陈家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案外人:平度市蓼兰镇丘西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耿忠波,村主任。
案外人:平度市蓼兰镇邢家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邢涛,村主任。
申请人:营口德昌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大石桥沿海新兴产业区石北大街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82781645513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平度市蓼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平度市蓼兰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283005170842X。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营口德昌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平度市蓼兰镇人民政府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平度市蓼兰镇***民委员会、平度市蓼兰镇南荆家庄村民委员会、平度市蓼兰镇*家礼府村民委员会、平度市蓼兰镇南陈家村民委员会、平度市蓼兰镇丘西村民委员会、平度市蓼兰镇邢家村民委员会对本院冻结平度市蓼兰镇财政所账户中的80万元存款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平度市蓼兰镇***民委员会、平度市蓼兰镇南荆家庄村民委员会、平度市蓼兰镇*家礼府村民委员会、平度市蓼兰镇南陈家村民委员会、平度市蓼兰镇丘西村民委员会、平度市蓼兰镇邢家村民委员会共同称,2019年8月23日平度市蓼兰镇人民政府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平度市供电公司签订《官亭500KV输变电工程地方工作委托协议》,约定供电公司支付平度市蓼兰镇人民政府80万元,由平度市蓼兰镇人民政府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地方民事赔偿工作,据实结算,多退少补。我们六案外人系辖区全部被占地者。2019年8月30日供电公司将该款项汇入平度市蓼兰镇财政所在农商银行平度市蓼兰支行9020×××64账户内。案外人认为,该款项是供电公司支付给地方村民、集体的永久性占地款、青苗补偿款等专用款项,归我们所有,并非支付给平度市蓼兰镇人民政府的存款,平度市蓼兰镇人民政府无权支配,法院对其查封应当立即中止执行。综上,请求法院依法中止对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平度市供电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向平度市蓼兰镇财政所汇款80万元的执行,并解除查封。
申请人营口德昌环卫设备有限公司称,案外人的异议主体不适格,本案中所述的《官亭500KV输变电工程地方工作委托协议》并不是与案外人签订的,而且案外人所述的供电公司支付的80万元补偿款也并不是发放给六案外人的,哪位村民应该领取多少款项,都有一一对应和标注。由此可见,所有明细中的村民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同时本案不应当合并申请,六案外人所要求的金额并非一致,并非同一村集体
案外人应当分别提起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可根据所诉内容、涉案标的及案由决定是否应当合并审理,而非案外人来决定是否能够合并申请执行异议。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专用资金应当设立专用账户,否则。我公司有理由相信这是一般的往来资金,人民法院可以扣划、冻结。根据资金占有与相统一的原则,被申请人出具账户应视为其对涉案款项拥有支配权,其与村民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无关。另外从涉案账户查封的日期看,也远远早于涉案款项支付到涉案账户的日期,平度市蓼兰镇人民政府在早已知道涉案账户已经被查封的情况下,仍然允许供电公司将涉案款项打入该账户,平度市蓼兰镇人民政府存在严重过错,其理应承担向涉案村民支付的责任,而不是解封早日经查封的资金。2019年9月2日供电公司出具的证明,没有经办人的签字及联系方式,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不应当采纳该份证据。综上所述,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不应成立,法院查封合法合据,程序正当,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
被申请人平度市蓼兰镇人民政府称,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平度市供电公司与平度市蓼兰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官亭500KV输变电工程地方工作委托协议》,约定镇政府只是按照协议进行地方民事赔偿工作,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平度市蓼兰镇人民政府对拨付到镇财政所的土地占用补偿款,只有监督、管理的权利,账户内的资金并不全部归镇政府所有。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合理合法,请求法院依法中止对2019年8月30日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平度市供电公司汇入平度市蓼兰镇财政所账户80万元的执行。
经审查查明,2019年5月22日本院作出(2019)鲁0283民初336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平度市蓼兰镇人民政府存款170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2019年6月18日本院冻结平度市蓼兰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的平度市蓼兰镇财政所在青岛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蓼兰支行9020×××64账号存款170万元,实际冻结313.60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6月18日至2020年6月17日。冻结后,账户变动情况如下:2019年6月21日结息2592.26元,余额2905.88元,2019年8月8日从平度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存入50000元,余额52905.88元,2019年8月30日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平度市供电公司平度市工商银行38×××77账户转账存入80万元,账户余额为852905.88元。
同时查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平度市供电公司(甲方)与平度市蓼兰镇人民政府(乙方)签订《官亭500KV输变电工程地方工作委托协议》,约定工程范围:青岛市平度市蓼兰镇境内塔基数量12基,线路长度5公里。乙方负责甲方施工过程中受偿主体位于乙方行政辖区内的民事协调工作。乙方配合甲方积极开展地面协调工作,并按照甲方要求完善相关资料,并规定了赔偿的范围。第四条协议价款及付款方式约定:甲方支付乙方的预付协议费用为80万元,乙方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地方民事赔偿工作,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双方约定汇款账户:甲方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平度支行,账号38×××77;乙方开户银行:青岛农商银行平度蓼兰支行,账号9********。2018年11月26日平度市蓼兰镇政府上报平度市城乡规划局《官亭(高密)500KV输变电工程路径意见》,共涉及平度市蓼兰镇***、南荆家庄村、*家礼府村、南陈家村、丘西村、邢家村6个村庄用地。经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平度市供电公司与所涉及的上述6个村庄现场勘验,平度市蓼兰镇***涉及6户村民永久占地,预估补偿费219337.35元;平度市蓼兰镇南荆家庄村涉及6户村民永久占地,预估补偿费150809.28元;平度市蓼兰镇*家礼府村涉及1户村民永久占地,预估补偿费133301.42元;平度市蓼兰镇南陈家村涉及1户村民永久占地,预估补偿费89929.8元;平度市蓼兰镇丘西村涉及5户村民永久占地,预估补偿费366326.22元;平度市蓼兰镇邢家村涉及2户村民永久占地,预估补偿费177599.88元。经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平度市供电公司和上述6个村庄的村民委员会确认,在汇入平度市蓼兰镇财所账户80万元中,应付给***14万元、南荆家庄村14万元、*家礼府村12万元、南陈家村10万元、丘西村20万元、邢家村10万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其中第(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劵,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第(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本案中,本院冻结的账户为平度市蓼兰镇财政所,而非平度市蓼兰镇人民政府。平度市蓼兰镇财政所资金账户,虽由平度市蓼兰镇人民政府对财政拨款和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但对财政所账户内的资金并非全部享有支配权和所有权,这是由镇财政所的功能和性质所决定的。案外人提交的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平度市供电公司与平度市蓼兰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官亭500KV输变电工程地方工作委托协议》、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平度市供电公司与6案外人村民实际用地的勘验及盖章确认,证明2019年8月30日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平度市供电公司平度市工商银行38×××77账户转账存入平度市蓼兰镇财政所在青岛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蓼兰支行9020×××64账户内80万元,为平度市蓼兰镇***、南荆家庄村、*家礼府村、南陈家村、丘西村、邢家村6个村庄占地补偿预付款,不属于平度市蓼兰镇人民政府的存款,应归6个村庄所有。农村土地为集体所有制,被占用土地的农户具体补偿款分得数额,由6个村庄的村民委员会决定,涉案的土地补偿款及青苗补偿款,在未作出分配前,所有权归6个村庄的村民委员会所有。因此,6案外人享有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的主体资格。6案外人要求中止对2019年8月30日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平度市供电公司汇入平度市蓼兰镇财政所占地款80万元的执行,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应予支持。申请人营口德昌环卫设备有限公司要求驳回6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申请人平度市蓼兰镇人民政府要求中止80万元占地款的执行,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9年5月22日作出的(2019)鲁0283民初3369-1号民事裁定书对2019年8月30日汇入平度市蓼兰镇财政所在青岛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蓼兰支行9020×××64账户内的80万元占地补偿款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恩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