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德昌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营口德昌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与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1民初12157号
原告:营口德昌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大石桥沿海新兴产业区石北大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况宗昕,山东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人民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殷林合。
原告营口德昌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当给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营口德昌环卫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793元,减半收取2396.5元,由原告营口德昌环卫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