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渝0116执238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力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935038622。
法定代表人:甘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亨嘉农业开发(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组织机构代码67613076-1。
法定代表人:杨杰,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力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亨嘉农业开发(重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6民初2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支付工程款75995.32元、资金占用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850元。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亨嘉农业开发(重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除名下有牌照为渝C××号解放牌汽车一辆外[已被本院(2016)渝0116执4152号案件查封,暂未找到该车辆],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亨嘉农业开发(重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17年9月30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截至2017年9月30日,被执行人亨嘉农业开发(重庆)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75995.32元、资金占用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850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渝0116执238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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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长 王光彬
执行员 姚 洪
执行员 唐 攀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晶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