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力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依瑶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力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06民初14430号
原告重庆依瑶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上站大楼名义层第7层A-3,组织机构代码05039834-4。
法定代表人胡天雨,重庆依瑶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仿,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银,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力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中心湾6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935038622。
法定代表人甘华,重庆力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松涛,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耀,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依瑶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力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依瑶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依瑶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依瑶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依瑶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2元,减半交纳361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重庆依瑶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郝爽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