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渝01执28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力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935038622。
法定代表人:甘华。
诉讼委托代理人:王婧,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唐行养猪场,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工商注册号500382200036305。
法定代表人:唐行。
被执行人:唐行,男,汉族,1971年3月26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本院于2017年03月10日立案执行重庆力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力华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市合川区唐行养猪场(以下简称唐行养猪场)、唐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重庆仲裁委员会(2016)渝仲字第1145号裁决书,即:一、唐行养猪场自收到裁决之日起10日内向重庆力华公司支付设计费40000元,并支付从2014年9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二、对唐行养猪场的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债务,唐行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仲裁费3090元,由唐行养猪场和唐行承担。该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重庆力华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0000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17年3月21日前履行债务、申报财产。但二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未申报财产,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执行中查明,二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无对外投资。唐行养猪场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轮候于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查封登记在唐行名下的牌照为渝B××车一辆。
对申请执行人提出二被执行人在重庆市合川区农业委员会享有应收账款的线索,本院向该委员会进行调查,结果为无应收款。
经查找,唐行养猪场现在经营者不是唐行,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唐行,本院已对唐行采取临控(拘传)措施,现临控措施尚无反馈信息。
2018年2月27日,本院将本案前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通告,其对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
综上,二被执行人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士文
审判员 段 宇
审判员 邓 霖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李 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