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229民初1248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被告:重庆力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中心湾6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935038622。法定代表人:甘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重庆力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2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勇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国令
书 记 员 李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