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0民初5718号
原告:重庆市创鸿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石梁村石梁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73388628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323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綦江区打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重庆正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花园66号5-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330678XQ。
法定代表人:程辉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力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中信湾6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9350386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老山沟49号2-8,公民身份号码:500106198601022829。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创鸿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正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重庆力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创鸿农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创鸿农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创鸿农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重庆市创鸿农业有限公司承担(已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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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