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力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龙岩市顺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力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6民初934号
原告:龙岩市顺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城东宝路328号(原农垦东宝山水泥厂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3362358X1。
法定代表人:**,龙岩市顺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龙海,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力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中心湾6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935038622。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龙岩市顺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力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龙岩市顺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岩市顺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龙岩市顺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岩市顺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计338元(原告龙岩市顺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龙岩市顺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