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致远建设实业发展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深圳市圳宝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致远建设实业发展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4民初13101号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圳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致远建设实业发展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深圳市圳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告深圳市圳宝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21260元的财产,并提供财产保全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圳宝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2126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彭欣
人民陪审员彭风
人民陪审员杨江河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