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致远建设实业发展公司

深圳市寰潮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致远建设实业发展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04执恢48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寰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湖街道布心路1027号东乐花园寰潮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049658X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致远建设实业发展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商报路7号天健公寓1716房,组织机构代码1921902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正东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南路食褚报关大厦9楼,组织机构代码61887452。
法定代表人***。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1997)深福法经初字第600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4万元及利息57584元(计至1997年7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规定的利率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受理费1187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深圳市寰潮实业有限公司以招标、拍卖的形式获得上述债权,向本院提交变更执行主体和恢复执行的申请,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市致远建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西路××、××、××、706的房产(深房地字第5203564、5203565、5203566、5203567号)。经本院向深圳市住房保障署发函了解,上述查封四套房产无房改记录,且房产权利人深圳市致远建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故本院不宜处置上述房产。此外,经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本案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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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