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81民初5446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委托代理人:**,启东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常州华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远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5月10日生,住通州区。
原告***与被告常州华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王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948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张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