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03民初4387号
原告:***
被告:合肥凤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合肥凤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
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合肥凤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