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特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特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鑫硕源钢结构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81执158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60267584C。
法定代表人:尹彩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升堂,胶州中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青岛鑫硕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西街道办事处曹戈庄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5720940655。
法定代表人:于习国,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鑫硕源钢结构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州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1民初6044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标的额为32755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7日内到庭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未到庭。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无房产、土地;无证券股权等信息。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青岛鑫硕源钢结构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青岛鑫硕源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习国也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放弃悬赏公告,执行程序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兆全
审判员  刘忠杰
审判员  李松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兆佳